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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
第一条 博士生入学管道办法及其他相关作业规定
一、硕士班研究生迳行修读博士学位办法及相关作业规定
(一). 本校修读学士班应届毕业生(含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或修读硕士学位学生,于修业期间成绩优异,并具研究潜力者,得申请本所博士班就读。相关招生名额、申请资格详见本校学士与硕士生迳行修读电机工程学系、电控工程研究所、电信工程研究所博士班施行办法(附件一)。
(二). 经核淮后,自次学期起,进入本所博士班一年级修读。
二、博士班甄试办法及相关作业规定
(一). 招生组别
1. 甲组
2. 乙组
(二). 报考资格
1. 一般生: 国内经教育部立案之各公私立大学校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境外大学校院毕业,获得硕士班学位或硕士班应届毕业生,或具有报考大学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得以报考一般生。
2. 在职生: 具有一般生报考资格之后工作年资1年(工作年资不含义务役服役年资)以上且目前在职中,得以在职生身分报考。
(三). 考试方式: 包含口试及资料审查二部份。
(四). 其他相关规定参照当年度之招生简章。
三、博士班入学考试办法及相关作业规定
(一). 招生组别
1. 甲组
2. 乙组
(二). 报考资格
1. 一般生: 国内经教育部立案之各公私立大学校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境外大学校院毕业,获得硕士班学位或硕士班应届毕业生,或具有报考大学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者,得以报考一般生。
2. 在职生: 具有一般生报考资格之后工作年资1年(工作年资不含义务役服役年资)以上且目前在职中,得以在职生身分报考。
(三). 考试方式: 包含口试及资料审查二部份。
(四). 其他相关规定参照当年度之招生简章。
四、本所不接受外系所博士生转入。
第二条 博士班之修业期限以二至七年为限,在职研究生之修业年限得增加二年。迳博研究生之修业期限,自修读博士学位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 修课规定
一、毕业学分数:
(一). 非迳博者-18学分(含抵免学分,不含论文研讨)
(二). 迳博者-36学分(不含论文研讨) 。
(三). 以上规定之学分数以研修电机、资讯、物理及数学相关之研究所课程为限。
二、应修课程:
(一). 共同必修:修毕所属分组之「论文研讨」课程两学期。迳博者可将硕士班修过之论文研讨课程一并列入计算。
(二). 主修课程:修毕所属分组专业课程(所属分组老师开授之专业课程)至少3门课,共9学分。
(三). 副修课程:修毕所属分组以外课程2门课(6学分),且满足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副修课程之学域名称或性质不得与主修课程相近。
三、学分抵免:
(一). 非迳博博士生在硕士班已修毕之课程,经由指导教授同意,重复选修得计算在毕业学分内,填写重复选修申请书(附件二)。
硕士班超修之学分抵免:五年内(含)曾修且成绩达B- (百分制七十分)以上之超修学分,需在入学之第一学期开学后一星期内提出申请抵免。可抵免学分数上限为9学分。抵免申请方式如下:
硕士班超修之学分抵免:五年内(含)曾修且成绩达B- (百分制七十分)以上之超修学分,需在入学之第一学期开学后一星期内提出申请抵免。可抵免学分数上限为9学分。抵免申请方式如下:
2. 修过之课程如为外系所或外校所开,需缴交授课内容及原课本名称并提出外校外系学分抵免申请书以及研究所科目学分证明(附件四、外校外系学分抵免同意书,附件五、研究所科目学分证明),并缴交成绩单,缴交至本所,经本所相关授课老师同意后通过。
(二). 学士迳博生在入学前超修之学分抵免:五年内(含)曾修且成绩达B- (百分制七十分)以上之超修学分,需在入学之第一学期开学后一星期内提出申请抵免。可抵免学分数上限为18学分。抵免申请方式如下:
2. 修过之课程如为外系所或外校所开,需缴交授课内容及原课本名称并提出外校外系学分抵免申请书以及研究所科目学分证明(附件四、外校外系学分抵免同意书,附件五、研究所科目学分证明),并缴交成绩单,缴交至本所,经本所相关授课老师同意后通过。
四、至他所选修本所已开课程之规定:因特殊原因(如冲堂),应提出有必要至他所修课之证明,且须经本所开课老师及指导教授同意,方可将该课程计入毕业学分。(附件六)
五、至他校选修课程之规定:校际选修课程仅限非暑修课程。并须经指导教授及所长同意(如为本所已开课程,另须开课老师同意),方可将该课程计入毕业学分。
六、学术研究伦理教育课程采网络教学方式实施,为必修教育课程。
(一). 学生于入学第一学期结束前,至「台湾学术伦理教育资源中心」平台修习本课程,并通过课程总测验成绩达及格标准。
(二). 未通过总测验之学生,不得申请学位考试。
七、非上述规定之修课课程(如:暑修班或教育部核准之学分班等),本所不计入毕业学分。
第四条 选定指导教授及转组规定
一、博士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内须敦请本所助理教授(含)以上之专任教师担任其论文指导教授,指导教授以本所该组专任教师为限(附件七、论文指导教授协议书),如需所外专业人士担任共同指导教授(附件八、共同指导教授协议书),该人士须具现任之大学专任助理教授以上资格或为本所现任兼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如为其他专业人士,则原指导教授须提出申请,由学术暨教师评审委员会审定之。在本所当年欲收学生之老师未收满前,本所原则上不鼓励跨所选共同指导教授。
二、本所博士生原则上不准转组。如有特殊理由需要转组,得送请课程与学生事务委员会专案处理。该委员会决定是否准予转组及转组之附加条件。
三、博士生更换指导教授,应以书面文件(附件九、更换论文指导教授申请书)向本所提出申请,经完成申请程序且通知原指导教授后生效,无须原指导教授同意。在原指导教授提供原始构想或概念及受指导下所获得之研究成果,须经原指导教授同意,始得作为学位论文。签订更换指导教授申请单之日期至口试日期计算须一年以上,若有未符合规定欲毕业者,须经由课程与学生事务委员会核可。
四、博士生有特殊情形者,其指导教授应以书面提出申请,并取得课程与学生事务委员会同意后终止指导论文之工作,审查结果由本所通知该研究生。若因原指导教授提起更换而该博士生一时无法找到新的指导教授时,得由本所课程与学生事务委员会安排其他老师指导。
五、研究生提出之学位论文与本所专业领域不符或有违反学术伦理情事时,由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指导教授应负之相应责任。
第五条 资格考试规定
一、本所博士班之资格考试每年一月及七月各办理一次,需在修业满4学期结束前通过所属分组之资格考试,否则即予退学。
二、考生资格:须具备本所当学期在学学生之身分。
三、资格考考试科目:
甲组:七选二:随机过程,数码通讯,排队理论,计算机网络,数码讯号处理、算法、检测与估计,共二科。
乙组:六选二:高等电磁学,物理数学,天线理论,微波被动元件,电脑辅助设计与分析,数值半导体元件模式。共二科。
四、出题方式;各科以70%的观念型题目为原则。
五、考试范围:由甲、乙两组分别于考试日期确定后公布。
六、本所博士生可提出以『修课成绩抵免资格考』之申请。抵免规定如下:
(一). 可抵免科目
1. 甲组:
以本所、电控所、电子所及电机系硕博士班开授之『数码通讯』、『随机过程』、『数码讯号处理』、『排队理论』、『计算机网络(一)』(抵考科『计算机网络』)、『算法』、『检测与估计』七科为限。
2. 乙组:
以本所、电控所、电子所及电机系硕博士班所开授之『高等电磁学(一)』(抵考科『高等电磁』)、『物理数学』、『天线理论』、『微波工程(一)』(抵考科『微波被动元件与电路』)、『数值半导体元件模式』、『电脑辅助电路设计与分析』。
(二). 可抵免科目之抵免标准:该抵免科目修课人数须达10人(含)以上,且申请人在可抵免科目之学期总成绩名次须列于全班之前百分之三十(含)。该百分比所计算之名次小数点以下无条件进制(例如全班修课人数35人, 35 人*0.3=10.5,即该科全班成绩前11名者(含)皆可抵免)。(附件十)
(三). 可抵免科目时效以申请时前二年内修毕之科目为限。
七、通过资格考之标准:
(一). 二科(含抵免通过科目)皆通过者,即通过资格考。
(二). 选考各科及格通过分数为B- (百分制七十分)。D(百分制五十分)以上,未满B- (百分制七十分)者由该科出题老师会商决定该科是否通过;未满D(百分制五十分)者一律认定为不通过。考生可分科分次参加考试。可抵免科目通过认定则依第五章第六条之规定。
(三). 任何一科连考三次皆未达通过标准且不达抵免规定者即视为未通过资格考。选考科目可以变更(变更前后的考试次数总计以三次为限),但在变更选考科目前须经过指导教授签字同意,尚未选定指导教授者,须经系主任(所长)同意。
八、未通过资格考之处理:
(一). 资格考一科通过且另一科为D(百分制五十分)以上未满B- (百分制七十分)者,可提出与课业及研究相关之有利资料,向课程与学生事务委员会申请再议。其馀状况一律以退学处理之。
(二). 课程与学生事务委员会得根据学生所提之资料及指导教授意见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条件式通过或不通过。通过票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即算条件式通过,否则退学。该条件由委员会订定之。
九、本所硕士班研究生有意修读博士学位者,可于修读硕士学位期间先行参加本所博士班资格考试,每科收保证金新台币2000元整。若该科及格,则退还该保证金,并保留该科之及格记录,保留期限为二年;如该科不及格,则不保留记录,但不退还保证金。如硕士生在其考科有效期间进入本所博士班,则该科考试及格纪录即成为博士班资格考正式记录。
十、符合下列规定者,得为博士学位候选人
(一). 完成博士学位修课规定。
(二). 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试规定。
第六条 毕业论文与计点之规定
一、毕业论文撰写须遵照学校规定之统一格式撰写。
二、毕业论文之研究成果必须发表于专业性学术刊物。在毕业计点之发表论文中,其指导教授如非共同作者,应提学术暨教师评审委员会认定之。研究成果之评定采计点方式。拟列入计点论文之内容必须包含在所撰写毕业论文内。
三、计点规定如下:
(一). 除指导教授及共同指导教授外,该博士生为第一作者时,依下列方式计点:
1. 发表(含已接受)在第一类期刊(附件十一)之全篇论文计3点,短文则计2点*。
2. 发表(含已接受)在第二类期刊(附件十一)之全篇论文计2 点,短文则计1点*。
3. 非属第一、二项之学术学会所发行之国际性学术期刊全篇、短文论文计1点。且其内容应与全篇论文(即计2或3点者)有显着区别。
4. A级国际会议论文(附件十一)之点数每篇1点,累计至多2点。
5. 其他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及非学术学会所发行之国际性学术期刊全篇论文、短文计0.5点。(* : 全篇论文及短文之认定如有争议,则由学术委员会审定之)
6. 与博士论文相关之发明专利、具有专利的国际标准关键智财权等二项可计入毕业点数,美国、欧洲或日本之专利一项计1点,中华民国专利一项计0.5点。同一专利如同时涵盖数个国家时,以最高点数计,不得重复计算。具有专利的国际标准关键智财权计2点,每项至多2点。计点之专利内容及具有专利的国际标准关键智财权应与计点之全篇论文或短篇论文内容有显着之区别。
(二). 除指导教授及共同指导教授外,该博士生并非第一作者,而共有n位作者时,采下列方式计点:
1. 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者,全篇论文计0.75/(n-1)点,短文计0.5/(n-1)点。
2. 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者,全篇论文计0.5/(n-1)点,短文计0.25/(n-1)点。
3. 符合第一款第三、四项者,计0.25/(n-1)点。
4. 符合第一款第五项者,计0.125/(n-1)点。
5. 符合第一款第六项者,美国、欧洲或日本之专利一项计0.25/(n-1)点;中华民国专利一项计0.125/点/(n-1)点。
四、博士生合计毕业论文点数须4点(含)以上,且其中至少有一篇第一类或第二类之全篇论文。上述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合计点数不得超过1点。专利点数合计不得超过2点。以上所述仅为本所对博士毕业生之基本要求,并不包括论文指导教授之个别要求及相关毕业条件。
第七条 学位授予之规定
一、博士学位候选人提出论文且合于本所之相关规定者,得申请博士学位考试。
(一). 博士班修业逾三学期。
(二). 完成本所博士修课规定。
(三). 满足上述毕业论文之点数规定。
(四). 通过电机资讯学院博士班英语能力测验或修过英语训练课程。(附件十二)
二、学位考试含论文考试及论文审查。
三、本所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置委员五至九人,由系(所)就校内外学者专家中对该博士学位候选人之研究领域有专门研究,并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向校长推荐,由校长遴聘组成之,校内外委员均各须佔三分之一(含)以上。
(一). 现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
(二). 担任中央研究院院士、现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员、副研究员。
(三). 获有博士学位,且在学术上着有成就。
(四). 研究领域属于稀少性或特殊性学科,且在学术或专业上着有成就。
前项第三款至第四款之提聘资格认定基准,由本所审核。
博士班研究生之配偶、前配偶或三等亲内之血亲、姻亲,不得担任其博士班学位考试委员。
博士班研究生之配偶、前配偶或三等亲内之血亲、姻亲,不得担任其博士班学位考试委员。
四、本所博士学位候选人之学位考试,以口试行之,必要时亦得举行笔试、实验考试或以视讯方式进行,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口试以公开举行为原则,须于事前公布口试时间、地点及论文题目。
(二). 博士生申请学位考试至迟须于考试日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得举行。
(三). 论文考试举行前,应完成论文原创性比对报告并供考试委员参考;于论文考试结束后,须由指导教授于学位考试成绩资料表签核确认。
(四). 学位考试委员应亲自出席委员会,不得委讬他人为代表,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至少应有委员五人出席,始得举行。
(五). 学位考试委员会,由所长指定委员一人为召集人,但指导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
(六). 学位考试成绩,以B- (百分制七十分)为及格,A+ (百分制一百分)为满分,评定以一次为限,并以出席委员评定分数平均决定之,但博士学位考试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员评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论,不予平均。学位考试举行次数以二次为限。
(七). 论文有造假、变造、抄袭、由他人代写或其他舞弊情事,经学位考试委员会审查确定者,学位考试成绩以零分登录且不得重考。
五、论文通过口试者由口试委员明示论文修改方向及要点,做为学生修改论文之依据,学生修改论文后应提交论文审查,论文审查至少须经三分之二考试委员同意始为通过。论文审查不另评分,论文审查通过者,由出席论文考试之委员签署「论文口试委员会审定书」。完成论文审定者,论文考试成绩即为学位考试成绩。
六、学位考试通过后,学生应于考试当学期缴交「学位考试成绩资料表」至注册组,第一学期至迟需于1月31日前缴交;第二学期至迟需于7月31日前缴交。学位论文纸本之缴交期限为举行学位考试日的次学期开学前最后一个工作日,逾期未缴交論文纸本且未达修业年限者,次学期仍应注册。修业年限届满者,未于年限届满当学期缴交学位考试成绩资料表或未于次学期开学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前缴交纸本论文,应予退学。
七、博士学位论文(含摘要)以中文或英文撰写为原则,并须符合本校学位论文格式规范。学位考试通过后应将论文摘要及全文电子档上网建档(依照本校图书馆学位论文摘要及全文电子档建档规范办理),并缴交论文二册(一册本校图书馆陈列,一册由国家图书馆收藏)。完成后始得毕业。学位论文之保存或提供依学位授予法第十六条办理。但涉及机密、专利事项或依法不得提供者,则依本校学位论文延后公开相关规定处理。
八、迳博之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读博士学位或未通过博士候选人资格考核,经课程与学生事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校长核定后,得再回硕士班就读。前项研究生依规定修毕硕士班应修课程,提出论文,经硕士学位考试委员会考试通过者,授予硕士学位,其在博士班修业期间不并入硕士班修业年限核计。
九、凡迳行修读博士学位之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但未通过博士学位考试,其论文、作品、成就证明连同书面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博士学位考试委员会决定合于硕士学位标准者,得转回本所授予硕士学位。如不符合前项情形者,得依本校学生迳修读博士学位作业规定申请转回本所继续修读硕士学位或申请转入相关教学单位修读硕士学位。
十、本校对已授予之博士学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将予撤销,并公告注销已颁给之学位证书。
(一). 入学资格或修业情形有不实或舞弊情事。
(二). 论文、作品、成就证明、书面报告、技术报告或专业实务报告有造假、变造、抄袭、由他人代写或其他舞弊情事。
依前项规定撤销学位后,将通知当事人缴还该学位证书,并将撤销及注销事项,通知其他专科学校、大学及相关机关。
第八条 本修业规章未尽事宜需依学则、研究生学位授予作业规章、论文指导教授与研究生互动准则及学校相关办法办理。
第九条 本修业规章经课程与学生事务委员会提出,经所务会议或全所通信表决通过后,经学院课程委员会及校课程委员会审查,再送教务会议核备后实施,修订时除「第六条 毕业论文与计点之规定」由所教评会提出外,依上述程序进行。